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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公告]遊戲使用者合約修改 - 201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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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由 溺水 周五 11月 25, 2011 12:10 pm

【公告】轉貼


親愛的會員您好,
本公司配合主管機關指導,就使用者合約修改部分內容如下,特此公告之︰

第九條、遊戲登錄
甲方申請使用本遊戲,應於遊戲網站登錄與身分証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甲方所登錄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已變更時,應立即更正之。

如甲方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已不符合真實而未更新,乙方得於甲方提供真實資料或更新資料前,暫停本服務(包含但不限於暫停甲方遊戲進行及遊戲歷程查詢之服務)。但甲方能以個人資料以外之方式證明其為契約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計費標準
費率調整時,乙方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遊戲網站、遊戲進行中及遊戲登入頁面公告;若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電子郵件者,並以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甲方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遊戲網站中登錄之儲值應依舊費率計收。

乙方依本條地址所為之通知發出後,以書面通知到達甲方,或電子郵件進入甲方之電子郵件伺服器中,推定已送達。

甲方得選擇以日、以週、以月或以年計費之時段制。以上涵蓋時間包括日常維護,以及登入伺服器所需時間。

第十七條、遊戲歷程之保存與查詢
乙方應保存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二個月,以供甲方查詢。如逾電磁紀錄保存期限二個月者,恕乙方無法受理甲方之查詢申請。

甲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自至乙方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份証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查詢費用為新台幣50元/帳號,由甲方自行負擔。

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光碟或磁片等儲存媒介或以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第二十二條、系統安全
乙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電腦系統或電磁記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若乙方伺服器超載致有電磁記錄無法寫入或相類似情況發生時,若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所致者,乙方得重開伺服器,將遊戲回復至未超載前之狀態,另甲方同意乙方得額外擬定合理方案逕行補償;若係非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所致者,乙方得重開伺服器,將遊戲回復至未超載前之狀態。

甲方同意購買之產品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虛擬道具)可能因系統、程式設定或其他因素而無法依原設定使用,若因此造成使用權益受損,除因可歸責於乙方之因素所致者外,甲方同意乙方將無法賠償或補償此部分之損害或損失;倘係因可歸責於乙方所致者,甲方同意依乙方統一之補償或賠償方式處理。乙方提供之所有產品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虛擬裝備、電磁記錄等,皆屬乙方或相關權利主體所有;甲方瞭解並同意依遊戲使用之設定,以正常、一般之使用方式使用至該等虛擬裝備自然消滅或遊戲服務終止時。期限屆滿或條件成就時,甲方同意乙方對此等產品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虛擬裝備,將無法提供任何後續處理,包括但不限於延續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期限、補償、賠償或提供其他類似之產品或服務等。

第二十六條、申訴權利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乙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接獲申訴後,於十五日內回覆處理結果。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訂二十四小時服務專線與電子郵件位址。

第二十七條、契約之變更
乙方修改本契約時,應於遊戲網站首頁及遊戲之登入頁面公告之,並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之變更無效。甲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一、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或繼續使用服務者,視為甲方接受乙方契約變更之內容。

二、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對乙方終止本契約之通知。

甲方應確保留存於乙方之地址或電子郵件之正確,若有變更,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乙方依本條地址所為之通知發出後,以書面通知到達甲方,或電子郵件進入甲方之電子郵件伺服器中,推定已送達。

第二十八條、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契約終止時,乙方就甲方未使用之儲值於扣除必要成本30%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

一、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三、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因終止契約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送達
有關本契約所有事項之通知,甲方同意乙方得以甲方登錄之連絡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為送達。

乙方依本條地址所為之通知發出後,以書面通知到達甲方,或電子郵件進入甲方之電子郵件伺服器中,推定已送達。

倘因甲方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已不符合真實而因未更新致乙方無法為送達者,乙方對甲方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及的一切爭訟,雙方合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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